埋情葬爱(她是被逼上绝路的,不知道一个人被逼上绝路时会是什么心情)
公诉人道:“审判长,请允许传第二证人梁妩媚。”审判长道:\"请允许梁妩媚入庭。”梁妩媚入庭,正对法官。
审判长问:\"证人姓名、年龄、职业、住址?”梁妩媚做自我介绍:\"…我和金芙蓉是同厂同事,在一起工作已经有十几年了,她对人很好的,从不和人吵架、打架。\"
审判长道:“请梁妩媚签保证书,承诺不作伪证。”法警递上保证书,梁妩媚签完名。公诉人问:“梁妩媚,金芙蓉是否每天都把手机、金戒指、金耳环带在身上?”梁妩媚道:\"是的,她休息的时候就会玩手机。”
毛烟雨道:\"请求审判长允许我向证人提问。\"审判长道:“可以。”毛烟雨问:“梁妩媚,金芙蓉出事前有没有什么异常举动?”梁妩媚道:\"没有,事发前一天她还说要帮我妹妹介绍对象。”
毛烟雨道:“请问审判长,如果一个人想要自杀,她还有心情帮别人介绍对象吗?”审判长道:“请证人退庭,公诉人可以继续举证。”公诉人道:“举证完毕。”审判长问:“被告人有没有需要补充?”
毛烟雨道:“《保险法》第66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起满两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法无禁止即权利,因此不能定性为诈骗。”
郑复华道:“自杀身故的赔付因险种而异,投保定期寿险、长期寿险、两全保险、年金保险,两年后自杀可以获得赔付,依免责条款定,是要通过严格审核的,年收入十万以上才可投保百万保险赔偿。意外死亡保险免责条款是自杀不赔的,自杀不属于意外事故。”
毛烟雨道:“保险合同与保险法有冲突的,应以保险法为准。想要自杀的人应当劝他去买保险,那么他两年之内就不会自杀了,谁会有想要自杀的念头长达两年之久呢?保险合同加入各种免责条款,被保险人很难正确理解,出了事也很难得到赔付,金芙蓉会有可能冒着得不到赔付的风险去自杀吗?保险公司这才是涉嫌欺诈呢。
我们为什么会认为金芙蓉是自杀?完全是因为章青栋的口供,很有可能是他的错误判断,不能说是金芙蓉的真实意愿。保险合同有悖于法,致使多少人走上谋财害命的道路,又制造了多少难以破解的冤案?应当完善规范保险合同,严格限制受益人。
假设金芙蓉是自杀的,那她是用自己的命换女儿的命,怎么可以当成诈骗处置?难道在保险公司和法官的眼中,金芙蓉的命就一文不值吗?
她是被逼上绝路的,不知道一个人被逼上绝路时会是什么心情?会是怎样的绝望?如果法律有悖于人情,那么这样的法律还应当存在吗?”
郑复华道:\"毛烟雨这是在曲解保险法,《保险法》规定是按合同可以给付保险金,那就应以合同为准。”
车险公司代理人何如意道:“毛烟雨串通章青栋、周心远,伪造证据、顶包,违反了诚信原则,蓄意骗保,请法庭依法判三名被告人为诈骗罪,承担我们保险公司的损失。”
毛烟雨道:“机动车保险合同中并无“替换驾驶员保险公司可以拒赔”的免责条款,保险法也没有这样的规定。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赔既无合同依据,又无法律依据。顶包和骗保无关,我和周心远都是车险指定驾驶人,不论是我还是他出险,保险公司都应赔偿。
有没有骗保,关键在于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而事故责任不清时,交警是无权做出机动车驾驶人无责的事故责任认定的。
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承担责任。行人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受害人只要证明驾驶人有过错,就能由保险公司赔偿全部损失,不必证明侵权责任大小。
依据\"优者危险负担”原则,以危险性更大的一方为优者,汽车比人优,因此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
事发时的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每秒25米,高速行驶的车子和行人的距离,靠目测肯定是不准的,青栋说大概是30多米,也就是说他也不能确定。
人的应急反应需要2秒钟左右的时间,而2秒钟行驶了50米。刹车距离是50米左右,车长12米,而受害者是被轧在后轮下。
如果当时车子与行人的距离是三十多米,那么受害人应该是在车后五十米左右才对,也就是说章青栋的供述不能成立。上一秒钟是六十多米,下一秒钟就是二十多米,一秒钟的时间怎么能看清实际距离?只有依靠刹车距离才能推断出实际距离,人和车子的实际距离应该是六十多米才对。”
何如意道:“据三名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毛烟雨说:‘我们统一一下口供吧?待会交警来了,我们就说当时是我开的车,…车子与人的距离是六十多米,我对事故负有责任。”心远问:‘烟雨,你能告诉我为什么要这样做吗?’
烟雨说:‘今天的事处理不好,很有可能闹出两条人命,…没有办法的。距离是最关键的证据,如果我们说实话,保险就会怀疑我们骗保,将我们告上法庭,是不会赔偿的,那么金芙蓉就白死了。’
根据这些供述,可以得出当时车子与人的实际距离没有六十多米,也就是说三名被告人是蓄意骗保。车祸瞬间,烟雨说:‘刹车,往右小幅度转弯。'
据烟雨在交警支队的供述,行人的奔跑速度为每秒6米左右,车宽2.5米,那么行人通过车前只要0.5秒就够了,如果车与人的距离有60多米的话,那么车子到行人面前需要2秒多钟,那么行人是不可能和车子相撞的。
正确的解释应当是行人从应急通道往左跑时,烟雨已经提醒心远了,行人到达车前时,心远已经在踩刹车了,那么车和人的实际距离应当是30多米才对,烟雨所说相距60多米不能成立。”
心远道:“青栋,你想要害死我们啊?”青栋道:“我没有想过案子还能翻过来,我以为是铁案如山了。我没有想过要恩将仇报,是我以死胁迫他们两个的,他们是胁从犯,适用缓刑,请法庭只追究我的刑事责任,不要去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烟雨道:“不论何如意假设是否成立,据刹车距离推断,刹车时车与人的实际距离是30多米是不会错的。30多米的距离只刹车肯定是不能避免车子与行人相撞的。
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先刹车,因为行人是往左奔跑的,所以应当注意右前方,右前方没有人和车时,往右小幅度转弯。我已经提醒心远了,可惜他没能做出正确反应,只踩了刹车,拉了手刹。
危急时刻考验的是驾驶人的应急反应能力,应急反应不当,很有可能造成二次事故,应急反应应当做为驾校考试的内容,这是驾校的失职,应当追究驾校的责任。在危急时刻,高速行驶路况不明时,绝不能猛打方向盘。
当时如果是我在开车,我绝对有把握避开行人。我可以做一个模拟试验,以时速90公里行驶,前方放两障碍物,障碍物之间相距30多米,看我能否在撞倒第一障碍物之后避开第二障碍物?
只有在采取避让措施无法避免事故发生的情况下,机动车驾驶人才无责。而采取避让措施可能避免事故的发生,因采取避让措施不及时而发生的事故,驾驶人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因此交警支队原来的事故责任认定正确,我们没有骗保。\"
公诉人道:\"交警支队出具了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内容如下:经核查,事故责任不清,无法做出事故责任认定,具体如何判决,以法院为准。”
烟雨道:\"按照《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第2款规定,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由风险大的一方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风险。车险公司如果不能拿出确凿证据证明车子无法避免行人被撞,就应当承担次责,赔偿受害人损失。\"
公诉人道:“交通肇事顶替的行为侵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符合妨害司法罪构成要件。并适用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量刑。毛烟雨联合章青栋、周心远作伪证,章青栋犯了妨害作证罪,毛烟雨、周心远犯了伪证罪。\"
烟雨道:“伪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侦查、起诉、审判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证明,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所谓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主要是指对案件是否构成犯罪,犯罪的性质或者对罪行轻重有重大影响的情节。
如果伪证的事实无关紧要,对案件的处理影响不大,不能以伪证罪论处。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予以包庇的行为,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包庇的对象是犯罪分子,为帮助其逃避法律制裁而积极予以包庇。
所有的罪名都要有犯罪的事实和证据,如果诈骗罪名不成立。那么所有的罪名都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