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章 要把判死刑的路堵上,不能把轻判的门关上
作者:马到成功程雨烟   埋情葬爱法苑宝典最新章节     
    埋情葬爱(大家会相信是正当防卫吗?要把判死刑的路堵上,不能把轻判的门关上)
    烟雨的辩护词: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章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二十七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第三十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依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规定:自首、如实供述、当庭认罪的减基准刑的40℅以下,(其中坦白减20℅以下,当庭认罪减10℅以下),如果以防卫过当最高刑十年计算,可减刑4年。如果不减刑,那法院不是诱骗人认罪吗?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减基准刑的30℅以下,即可减刑三年。
    如果原告方愿意签刑事谅解书,如果法庭可以减轻刑罚,我方愿意赔偿原告方的损失,倾家荡产在所不惜。见义勇为轻处10℅以下,可减刑1年。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即可减刑2年。被害人有过错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可减刑2年。有重大立功的,减少基准刑的20℅到50℅。如果公检方能够查明当年孟玉林是否曾指使人杀人,可以减轻被告人的刑罚。如果本案定性为防卫过当,量刑标准最多三年。
    原告方原谅的,可以有罪免罚,当庭释放。如果法庭压力太大,可以适用缓刑。不知法庭能否顶住原告方、公检方的巨大压力,依法判决?”
    孟玉树道:\"只要法庭能判处李冬阳、叶心柔死刑,我方可以不要赔偿。至于如何赔偿,以法庭判决为准。”
    审判长道:\"请两名被告人不要心存侥幸,企图为对方开脱罪责。如果不如实供述,本庭只能认定你们为合谋故意杀人。只有如实招供,本庭才能判断你们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事关你们二人的生死,请你们如实招供。”两人这才如实招供。
    原告委托代理人宋金龙道:“两名被告人完全是按照辩护人的辩护词翻供的,涉嫌串供,法庭不应当采信。”
    烟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印发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办理死刑案件,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合理排除。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
    第十一条: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证人证言之间以及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第十二条: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第十五条:未出庭证人的书面证言出现矛盾,不能排除矛盾且无证据印证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依据这些法律条文,原告方二百零六人的推测性证言是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
    第二十二条: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反复,但庭审中供认的,且庭审中的供述与其他证据能够印证的,可以采信庭审中的供述。第三十二条:证据之间具有内在的联系,共同指向同一待证事实,且能排除矛盾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三十六条:在对被告人作出有罪认定后,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的量刑事实,除审查法定情节外,还应审查以下影响量刑的情节:案件起因,被害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是否对矛盾激化有责任及责任大小,被告人平时表现及有无悔罪态度。
    原告方的证人证言无法和现有证据相互印证,是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两名被告人翻供后的供词和现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定案根据。
    国家为什么针对死刑案件证据规则专门立法?就是本着慎死刑的宗旨,判死刑的案件证据必须做到确凿无疑。
    请问公诉人,你们敢说本案证据确凿无疑吗?在不能排除正当防卫合理怀疑的情况下可以判死刑吗?请拿出法律条文来,驳不倒辩护人,判死刑就是严重违法。
    宋金龙道:\"《律师法》第三十八条: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四十条:律师不得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案卷证据不允许交付第三者或者进行透露,否则追究法律责任,并导致全部证据失效。本案李冬阳律师刘文斌将案卷交给家属,家属因此得以联系二百多人请愿,包括很多上海知名人士,向法庭施压,干扰法庭正常诉讼活动,引诱证人作伪证,请法庭追究刘文斌、李忠宸的妨害作证罪、伪证罪。”
    烟雨:本案案卷不属于国家秘密,由律师通过合法手续获取的案卷材料,当事人家属有权查阅,并未扰乱和影响正常的诉讼活动。立法原则为法无禁止即可为,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可以剥夺家属的知情权。
    刑辩律师承担了很大的风险,一步不慎就有可能被公检方陷害入罪。如果律师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律师可以选择不辩,被告人却无从选择,只怕要成冤死鬼了。谁能保证自己将来会不被陷害入狱?应当保障辩护权。很多律师都不敢把案卷交给家属,不是因为法律上有禁止性规定,而是怕遭陷害。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查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查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第十一条: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质证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人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
    庭审前指控方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应把其掌握的证据材料全部交换给辩护方,辩护方也应把其掌握的证据材料全部交换给指控方。非经庭前证据展示不得使用。证据展示的时间应当从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至开庭审判前为止。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9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当法庭决定开庭时日起,在5日前通知控辩双方可进行开示,双方未开示的证据,除例外情况外,在庭审时不能再提出,即使提出也属无效。依据这些法条,我做为李冬阳的辩护人是和律师一样有阅卷权的,法院有义务保障辩护人的阅卷权和辩护权。在本案中我方请愿书中每一个字都非常慎重,没有形成一份证言,如何能构陷我方犯了伪证罪、妨害作证罪?
    原告方伪证证明孟玉林没有实施家暴才是犯了伪证罪、妨害作证罪,请法庭追究原告方的罪责。我方在请愿书中只是请求法庭依法判决,不要判处两名被告人死刑。依照法条,法庭是不应当判被告人死刑的,这怎么能算作对法庭施压,干扰正常诉讼活动?这样的请愿书只是做为声援,没有一点法律效力。
    根据我方偷录的村民的录音,村民都是怕遭到报复才不敢作证,戳穿了原告方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谎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