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章 上计与预算、税收
作者:刘龑   大汉西域王最新章节     
    上计,乃是一种年终考绩制度,起源于战国时期。所谓“计”,指的便是“计书”,也就是统计的簿册。这些统计的内容十分广泛,涵盖了仓库存粮数量、垦田和赋税数据、户口数目以及治安状况等等。
    秦国继承了汉代的制度,推行上计制度,以此作为考核行政系统官员的具体方式。根据汉制规定,郡县每年年终都要将管辖范围内的户口、钱谷、盗贼数量等信息上报给上级官府。
    县令长需要向郡守上计,郡守再向上级州牧府尹汇报,最后州牧府尹则向丞相呈报。因此,县令长受到郡守的考核,郡守接受州牧府尹的考核,而州牧府尹则由丞相评定其殿(下等)最(上等)等级。
    上计吏不仅能够就州府行政管理事务向皇帝提出个人意见,还有机会被留在中央担任官职。这一活动通常被称为正月朔朝贺或者元会之礼。这个仪式包括了郡国计吏上计、朝廷宣读诏书、计吏回应奏事以及举行上寿宴会等一系列仪制。
    汉律中有《上计律》,而秦律所做的不仅仅是沿用这一律法,还在此基础上有所增加。这些增加的部分成为了处置上计事务的专门律条。
    地方上除了将需要向朝廷申报的各种簿籍和贡奉物品一同带去外,郡国还可以将他们向中央推举的特殊人才也一起随行。这样一来,不仅可以让这些人才得到更好的机会展示自己,同时也方便了朝廷对他们的选拔和任用。
    上计是中央对地方的数据考核,但这只是其中的一部分。与之相对应的还有预算(国家财政预算)。州府上计吏在完成考核之后,便会参与到预计之中。
    预算的分类非常细致,包括行政、军事、地方财政、大型公共工程、劝课桑农以及科技研发等各个方面。这些预算涵盖了秦国的所有财政支出规划,而此时也是朝廷各衙门最为忙碌和激烈争论的时候。
    中央对州府的预算决定了地方能够留下多少税款,这对于地方的发展速度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同样地,其他中央各部也面临着类似的情况,预算就是对国库财富的再次分配。每个部门都希望争取更多的资源来推动自身的工作开展,因此争吵和争执在所难免。
    当预算被分配给各个部门之后,这些部门还需要对其下属部门进行再次分配。这种分配通常会分为三个层次,例如州府会从中央政府那里获得预算,并对下属的郡县进行分配;而郡县则会进一步对县级行政单位进行分配。
    秦国将这种预算管理制度称之为三级预算。它的核心问题在于明确各级政府之间的收支划分。
    秦国的预算管理体制经历了多次改革。总体而言,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秦国逐渐从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转变为实施多种形式的分级管理体制。
    秦国的财政来源非常广泛,其中最大头的部分来自农牧业税收、个人所得税(如免役钱)、财产税(如赀赋和算缗告缗)、盐铁茶垄断销售、铸币、商业税以及战争带来的收益。此外,还有其他附属国家的贡品也构成了秦国财政收入的一部分。
    农牧业税收无需过多解释,秦国自建国以来就已经开始实行摊丁入亩制度,并且全国所有土地都需要缴纳税款,包括皇室和政府拥有的土地。这样的制度确保了国家能够稳定地获取农业生产的财政收入。
    所谓“摊丁入亩”,就是把历代相沿的人头税(丁银),并入田赋征收,废除了人头税。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减轻无地少地农民的负担,同时也增加了国家的税收收入。具体来说,摊丁入亩的实施办法如下:
    - 田赋和人头税合并为一,称为“地丁银”,按照土地的肥瘦程度分为三等九级,分别征收不同比例的税款。上等田每亩征税三成,中等田二成半,下等田二成;
    - 新开垦的荒地,三至五年内免税,三至五年后按照下等田的标准减半征税数年;
    - 对于普通百姓而言,他们需要缴纳的个人税主要是“免役钱”,这相当于一种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劳役替代费用。通过这种方式,百姓可以避免亲身服役,而是由官府雇用人来代替他们工作。
    此外,还有一项名为“赀赋”的财产税,专门针对编户齐民的家产进行征收。这些家产包括田地、房屋、车辆、马匹、牛羊以及奴隶等各种财产。赀赋的征收额度取决于家庭资产的多寡,通常以一万钱为界,每一万钱需缴纳一百二十七钱作为税款。换算下来,税率约为百分之一。
    算缗,乃是针对商人、从事商品销售的手工业者以及放高利贷者所征收的一种高额财产税。而告缗,则是鼓励百姓检举揭发那些隐瞒自身财产的人,检举成功后,告发者能够得到被没收财产的一半作为奖赏。
    然而,秦国对于算缗告缗的执行力度却不如大汉那般严厉苛刻。这其中最主要的缘由在于,秦国的商业活动大多由官方主导。无论是盐、铁、茶等物资的专卖经营,还是与大汉及其他国家展开的大规模贸易往来,皆是由少府和大司农亲自参与并主持其事。
    在秦国,私人的大商贾目前尚未出现,那些有能力将生意做大做强的商贾,几乎都是权贵们的代理人,即所谓的“白手套”。这些人通常已经封邦建国,他们与秦国之间的商业行为,实际上已成为一种国家行为。
    秦国的税收体系主要由三个重要部门负责。其中,少府作为一个关键机构,承担着征收山海池泽之税以及收集各地贡物的重任。这些税款最终归入皇帝私人所有,以支持皇室、禁军和官奴婢等开支。
    与此同时,大司农负责管理田赋和牧税等方面的事务。这些收入则进入了国家库房,成为朝廷预算的一部分。
    此外,还有一个名为“税部”的部门,主要负责处理其他各类税收事务。
    随着秦国海上贸易的日益繁荣,刘胥决定设立市舶司来专门管理海贸所带来的商业税收。然而,少府和税部都对市舶司的主导权虎视眈眈,希望能将其纳入自己的管辖范围。面对这种情况,刘胥决定暂不将市舶司交给任何一方,而是让它保持独立状态。这样一来,市舶司所收取的税款可以全部投入到海军和海运设施的建设之中,进一步促进秦国海上力量的发展。
    这个决策不仅解决了各部门之间的权力争夺问题,还确保了税款能够得到合理利用,推动了秦国经济的繁荣和海洋事业的蓬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