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4章 战争罪行审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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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84章 战争罪行审查委员会
    自辽东成功收复的消息传到关内后,原本还在消极抵抗的整个原大明官场体系尽皆为之一震,配合度明显好转许多,各地几乎传檄而定。
    以快打慢不到一月就已经兵临南京城下,有崇祯投降诏书和激光投影的视频为证,敢于称兵者皆是叛逆,待兵不血刃拿下南京后,往后的整个南方的投降速度只与民众军各军南下行进速度有关系,到了崇祯二年末整个大明版图皆已经被纳入民众联盟手中。
    这些战争冲突寥寥无几,暂且不表,这段时间最为吸引人眼球,成为大明乃至第三世界全球舆论焦点的是对于此次统一战争中的抵抗势力的审判。
    其中尤以辽东建奴的审判最为受第三世界关注。
    在崇祯二年十月七日第一军拿下沈阳后,民众联盟下属的人类人权理事会在京师成立了战争罪行审查委员会,即确定了惩办战犯七项原则:
    理事会强调建奴战争罪行应从西历公元1616年,努尔哈赤建立后金政权,定都城赫图阿拉为起始点算起,来确定战争犯罪证据调查原则,所有犯罪的战犯应依照民众联盟基本法进行审判,根据委员长刘泽提议设置“反人类”罪为基本量刑准绳。
    一个月后,民众联盟对建奴战犯的审判前期准备工作基本结束,有关部门联合起草了《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工作报告》。
    据人类人权理事会述其肇始,战后惩治战犯的七条原则:
    一、政策与程序由民众联盟及其部分辽东幸存者各界代表共同商定。
    二、适用现行人类人权法等法规。
    4.确定最终判决结果。
    一、调查战事罪行委员会以为任何特殊战罪案件,向该委员会提出犯罪证明状者应叙述:
    2.讨论联合审判的组织机构。
    本着公众公开的原则,在初期的混乱中,各项工作逐渐进入正轨。
    关于证据的征集,公开提交了证据应具备的条件和要素,以期在审判中作为有效的呈堂文件。
    五、不限期追溯逮捕罪犯。
    (3)罪犯就其所为地位言,其应负责任之轻重如何
    六、严防战犯逃庇隐匿。
    1.制订战争罪行范围,向全社会征集战争犯罪证据。
    七、汉奸等罪犯应与建奴有别,前者应据照人类人权法从重从严处理。
    (1)犯何种罪行
    (2)罪犯能否证实
    3.组织法学专家研究惩治战犯的有关法律和审判程序。
    经审核一部分业已移送调查战事罪行委员会之战罪案件后,应遵循下列各点:
    首先人类人权理事会的工作流程分为:
    这是自第二世界建立人类人权理事会以来其最大的动作,首先在辽东调查建奴战争罪行的工作由民众联盟抽调原大明刑部、都察院和大理寺官员在沈阳进行前期资料收集工作,并诚挚邀请第三世界的法律界人事协助人类人权理事会展开工作,并在第三世界网络上公开招募对此感兴趣的各界人事,组成民间监督团,监督以上主审人员,其有公布进展和建议权。
    (4)犯罪行为是否出诸罪犯本意,或系服从命令,或由于执行某种计划或法律处置
    主要由以下各方面组成:
    (5)足以证明犯罪之证据为何
    (6)被告有无可能抗辩之迹象
    (7)所提战罪案件是否认为相当完善
    三、审判终了后立即实行。
    四、开具罪犯名单及证据。
    二、调查战事罪行委员会希望法律界人事本着法律的严谨性,于致送战罪案件时,除标明其属于战事罪行一览表内何种项目外,并注明罪犯违反刑法(普通刑法或军事法)何类条款。
    三、调查战事罪行委员会深知在某种场合,为顾全证人个人隐私起见,欲鉴定证明书内所举证人,或举出证人姓名为本不可能,但委员会应最低限度将犯罪证明,对罪犯之告发等作概括叙述,至一切有关证人之消息报道,如该委员会或第一组认为必要时应予口头通知。
    四、委员会希望致送委员会之每一战罪案件,除署名原件外,最少能附同抄件四份(用复写拷贝即可)。
    五、凡战罪案件应在规定表示内注明(例如犯罪事件第某号)顺序,按照档案号码编列,以便查考,此法之目的在避免错误发生,以免战罪案件尤以案中罪犯不知姓名者彼此混淆。
    六、战事罪犯曾任军职或文职之官阶,军队番号所属单位,均应保留原文,以备委员会将其准确列入战事罪犯名单内。
    七、其有关俘虏集中营者,如若可能,应叙述:
    (1)集中营所收容之俘虏,系属官员,抑属其他阶级
    (2)集中营之正式号数及标记
    (3)集中营所在地之籍贯及其正确地址
    八、为顾及证人有死亡及失踪可能,或地理上的隔离,或考虑到建奴在占领区内有故意破坏犯罪证据的可能起见,委员会希望主审人员注意,应即以正当格式登记战罪证据,其目的不仅在供委员会之运用,亦所以备将来在适当法庭前对该等罪犯提起诉讼之需。
    由于这是面向三个世界公开审判一个超大盗匪集团的工作,涉及人数之多,跨时之长世所罕见,所以要想征集能够在法庭审判战犯使用的证据,难度相当高。
    可以预见证据征集过程中遇到的肯定是难以想象的困难。
    由于战争期间建奴集体对大明辽东百姓实施暴行的时候,谁是具体的施暴者?姓甚名谁?什么单位?什么职务?
    他们的罪行如何被有效地记录?
    另一方面,被害者又如何能对罪犯进行符合法律要求的指证?
    当八旗军在杀害、追逐百姓的时候,百姓处于极度恐惧状态,怎么能知道建奴是什么人?多数受害者已经死亡,无从控诉,即便是幸存者,面对残暴的建奴,由于语言不通,流动性大,受害者也很难确切指认。
    而建奴更不会刻意保留自己犯罪的任何证据。
    针对于这个严重的不对称,使得当年人证物证的收集和保存均有相当的困难的问题。
    所以委员会特别强调审判将以幸存者、当事人等人证和现场考古调查现场物证为主,针对于集体性犯罪确定没有确实证据的,也当以人证为主,对其犯罪嫌疑人进行隔离审讯,原则上遵循按已有犯罪事实判决,不得引申第三世界历史时间线的各种未在第一世界时空发生过的犯罪。
    此外针对于这种集体性犯罪的特殊情况,基本原则上按照疑罪从有,受利者皆有连带责任。
    对于未有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则专门建立赎罪营进行抚育,由人类人权理事会负责管理。
    关于人证则由军管机构布告、各村驻军、报纸等等方式,通过各种途径,广泛宣传调查建奴罪行的意义、目的,发动全民参与。
    主要宣传自努尔哈赤起兵以来,建奴所犯暴行如杀伤、奸淫,罄竹难书。
    惩处此种暴行,须先搜集详确资料及证据方可以教世人。
    本会现正加紧进行此项调查工作,并经制定详细表式备索。
    兹为简便迅速起见,将调查要点摘列于后:
    (一)凡亲睹或身受建奴暴行者,将暴行事实、日期、地点作一详细报告(不拘格式,纸宜坚
    牢,用墨笔抄写或前往民众联盟各地专门受理点口述撰写)。
    (二)如知道犯人姓名,并请注明。
    (三)末后开列报告人身份(姓名、籍贯、职业、住址处)并签名盖章。
    (四)同一案件见证人或被害人不止一人时,可联合提出报告。
    (五)如有有关证据请一并寄送本会。
    如有函询或面商,请与该会接洽。
    各报告人姓名及报告内容,该会当负责代守秘密。非得本人同意,决不发表。
    特此公告
    建奴罪行调查委员会
    由于毛文龙所部已被逼降,皮岛老弱妇孺皆返回辽东各地安置,皮岛已空,第一军将派遣一旅兵力进行看押,将被俘虏建奴八旗皆集中于朝鲜铁山之皮岛,所部看守人员不足之处由原皮岛兵卒志愿充当。
    建奴八旗各军官旗主及其文官等皆隔离于沈阳,按照单人单间,不得相互交谈串供的方式进行审问审查。
    另辽东各地非军事人员的建奴真夷百姓将强制性的统一集中于沈阳城,进行协助调查工作。
    如有抗拒反抗者,皆可军法从事。
    (本章完)